为了加强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评审效率,确保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评审范围包括以下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教育费附加;
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用;
4、政府性资金;
5、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6、国债资金及其它国家专项资金;
7、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企业和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8、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评审依据
1、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预算指导价、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它有关的信息;
4、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文件、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地质测评报告、项目设计、招投标、监理、质监、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文件。
三、报送评审资料
1、建设单位承诺书
2、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监验收等有关文件;
3、概算资料、招投标文件及标底预算
4、合同、协议
5、施工图、竣工图
6、工程预(结)算书
7、施工组织设计
8、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9、隐蔽工程资料
10、建设工程财务核算资料
11、其他资料
四、报审程序
(一)零星维修项目
1、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的零星维修项目,先由建设单位将维修方案、施工图、施工预算报分管科室;分管科室审核并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后,委托基建审核中心审核。
2、基建审核中心接到有关科室转交的资料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成立评审小组,由项目评审组成员与相关科室人员深入现场,核实工程量,做好现场记录。工程审核实行三级复核制,编制《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
3、单项维修工程审定值在50万元以下的,审核结果由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发。
单项维修工程审定值在50-100万元以下的,审核结果向主管局长汇报同意后签发。
单项维修工程审定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审核结果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签发。
4、编制《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一式三份,存档一份,抄送主管科室二份(其中主管科室转项目建设单位一份)。
(二)城市维护费建设项目
1、按照年初城市维护费支出计划,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基建科,由基建科委托基建审核中心依法评审。
2、安排项目评审组长,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工审核。
3、实行三级复核制。
4、三级复核结束后,评审组长审核人员编制《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及审核说明,向主管局长汇报并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签发。
5、《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由审核中心通知建设单位签收。
(三)教育费附加及其他财政资金建设项目
1、按照年初教育费附加及其他财政资金支出计划,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预算科及相关主管科室,由预算科及相关主管科室委托基建审核中心依法评审。
2、安排项目评审组长,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工审核。
3、三级复核结束后,评审组长组织审核人员编制《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及审核说明,向主管局长汇报并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签发。
(四)基本建设项目
1、根据年度评审计划,基建科向建设单位下达评审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评审通知要求将工程审核资料及时报送基建科,由基建科委托基建审核中心依法评审。
2、安排项目评审组长,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工审核。
3、实行三级复核制。
4、三级复核结束后,评审组长组织审核人员编制《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及审核说明,向主管局长汇报并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签发。
5、《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由审核中心通知建设单位签收。
五、三级质量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从下达评审通知到最终出具评审报告书,实行三级质量复核制度。
(一)一级复核
评审人员经过严格审核,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后,由评审组长对初步评审意见进行一级复核,一级复核采取对照审核和相互审核的方式进行,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由评审组长就地进行核实、补充和完善。一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对被评审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了解和说明;
2、是否按照评审内容收集到充分、适当的文件资料;
3、评审过程是否已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4、评审过程中运用的专业判断是否正确;
5、是否已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评审依据,所引用的资料是否准确、可靠;
6、初步评审结论反映的问题是否确实,并与所附资料、相关表格等相符。
(二)二级复核
评审组应及时将一级复核评审意见书提交基建审核中心进行二级复核。对二级复核中提出的问题、意见,由评审组长负责组织进行核实、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按要求编写专家评审论证会材料。二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评审工作是否按评审计划的要求进行,预定的评审程序及评审目标是否已实现;
2、工作底稿与评审结论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
3、评审中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足以支持评审结论;
4、主要评审内容和评审环节有无遗漏;
5、工作底稿、初步评审结论的格式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初步评审结论的文字表述是否清楚、规范;
二级复核结束后,评审组长组织评审人员征求被评审单位意见。对被评审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审核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将双方意见一同报专家评审论证会进行论证,最终以专家评审论证会的意见作为结论性意见。
(三)三级复核
二级复核结束后,应将审核资料、工作底稿提交专家评审论证会进行三级复核,接受专家质询、答疑。由审核中心组织相关专业有资质的专家对二级复核情况进行评审论证,并由评审组长根据专家评审论证形成的一致意见,做出专家论证意见书,并由专家签字认可后,方可形成《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专家评审论证会三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违规违纪问题的认定是否恰当,记录是否充分;
2、主要问题、重大事项的定性是否准确;
3、评审适用的政策、法规等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4、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专家评审会意见或建议。
三级复核结束后,评审组长将工程审核结果按程序报送签发,分送委托单位、被评审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并负责将初步评审结论、工作底稿、评审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六、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金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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