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省上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金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市委办发〔2004〕3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重申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公务用车配置管理,是节约财政支出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政治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公务用车配置管理,大力节约财政资金。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高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二、严格公务用车标准管理。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金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配备公务用车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工作用轿车严格实行
“两审三控”制度,即审编制、审资金来源和控价格、控排气量、控进口。市直及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因特殊公务需要,新购超标或超编、进口公务用车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应报市财政局、监察局审查,县区各单位应报县区财政、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监察部门审查,从严控制,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并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现使用的超标准轿车,由市和县、区予以调换或拍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汽车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不准将机关事业单位所用车辆挂在企业或个人名下;更不准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超标、超编车辆。
三、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的采购和入户管理工作。凡购置公务用车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不得新购车辆。市直部门和单位符合购车条件并需要购买新车的(含业务用车),由市财政局依据单位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研究统一审批;县、区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查。市直及县区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纳入省政府集中统一采购;公安车管部门凭省财政厅开具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入户单》办理入户手续,否则,不予落户。
四、规范公务用车调剂过户行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内公务用车一般不得调出调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出调入的,经相关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审批办理,并据此增减相关单位的车辆实有数。各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抵债、内部变通方式使用超标车辆。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调剂调拨公务用车。
五、加强公务用车报废更新管理。各部门和单位,凡符合报废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凭公安车管部门车辆技术鉴定和物资回收部门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更新车辆。公务用车实行交旧更新制度,但超编车辆报废后不予更新。报废更新车辆坚持按规定标准予以更新,严禁借机提高车辆标准档次,更新车辆的审批及购置程序按新增车辆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3〕1202号),其具体报废标准为: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使用15年;旅行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凡达不到以上报废标准规定的,不予申请报废或更换新的车辆。各部门和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更换新车,但原旧车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更新标准的,必须将旧车缴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或进行公开拍卖,否则,财政部门不办理有关手续。
六、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全过程管理。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公安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各负其责,从编制管理、资金审查、标准管理、审批(备案)管理、采购管理、入户过户管理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做到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监督,防止出现新的超编制、超标准购置使用公务用车的问题,切实控制公务用车增长。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车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没收,公开拍卖,相关负责人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